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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朋友今天問我的問題:

今天甲被開罰單,搶下警察手中的罰單並撕毀
除了毀損以外有沒有搶奪的問題?
如果有的話,甲的罪數競合該如何論處?


我的回答不知道有沒有答錯!
罰單不是財產法益…(搶奪罪是財產法益的犯罪)
罰單到底算不算是公文書?
再來看是是§352毀損文書還是§138妨害職務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還有§135妨害公務罪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老師說如果不知道何者為重,不要寫出來…免得錯了…)


以下是高手的回答:

一、從警察手中搶下罰單,成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二、罰單應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之物品。撕毀罰單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同時又實現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成立想像競合並從一重處斷,論以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三、結論:從警察手中搶走罰單並撕毀之數行為,應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實質競合併合處罰。

也有人主張:結論:惟成立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因為352=>用在一般人  ;138=>則是公務員執行時(警察))

 

成立138並不單純只因一般人和公務員的差別,在此行為人也只是一般人。
應該依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138五年以下,352三年以下,論以本刑較重之罪。
因為侵害國家法益會比個人法益來的嚴重,論以138屬合理推斷。

 

另一位的回答:

搶奪罪該當 毀損不該當
搶奪之他人,是指非自己以外,該罰單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單獨屬於甲,所以仍是值得保護的具體財產法益,而不是抽象的超個人法益。

不過這牽涉到財產法益的不法所有意圖理論,很多爭議的,說搶奪不該當,毀損該當也是一種有道理的說法。

個人的想法是如果你搶人家動產後,搶之前就想看一下就還他,那是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因為根本上並沒有對該財產權造成多大的侵害。就像使用竊盜的借騎一下腳踏車。

可 是如果你是搶了一個棒棒糖,舔了好多口然後還對方,我想是該當搶奪罪的,因為相對於該棒棒糖的價值而言,大概減少的比例是相當的高,高到我們值得用刑法去 計較他,至於該棒棒糖本身的價值低的我們不值得用刑法去處理的話,那是從整體的財產而言,而且應該也是在微罪不舉來處理。

實務上對偷汽車用下後然後還人家,認為汽油的減少導致價值減少,倒也不是無的放失,不過從汽車整個價值的比例而言可能還是影響不大。

另外從事對該動產的毀損或拋棄,也可以說是自以為所有人的權能來做的啊。不過學說上是認為毀壞不是據為所有的意圖。 


而在本案搶了之後馬上撕掉,大概比舔棒棒糖還徹底一點吧。所以個人認為可能該當不法所有意圖,不過大概跟學說不太一樣,純屬個人見解。

另外如果是在正在搶的時候撕掉的,那一定是毀損。
搶到之後休息了一秒,然後再撕掉,就有可能是搶奪。

差一秒真是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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