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倒數155天 我的法組終於開工了!今天排了第一堂課!
從去年開始,法組開始越考越活!
去年的考題,大都是姜世明老師的課本來的!考了很多的毒門暗器
史慶璞老師不知道會不會看的眼紅!也開始要準備放暗器在裡頭?
所以法組這一科要讀的更精了!
姜老師的文字,果真是要多看幾次才會熟!
剛剛上網查了一下!姜老師是以民訴起家的!
所以法組的解析立場都是站在被告的角度來思考,

今天民法看了七十頁!
之前看不懂的形式拘束力和實質拘束力再看一次:其實真的不難!
說穿了,我搞不懂的那個點就是
要約人有形式拘束力,不屬於要約之相對性質;
要約相對人有實質拘束力,屬於要約之相對性質

在好意施惠關係:
並無契約給付請求權,因為其不屬於契約,無契約上之拘束力,也無不當得利請求權,但有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

如甲好意載同事乙回家,路上不慎發生車禍,乙得依民法§184第一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若甲乙火車上比鄰而坐,乙到台南,甲到高雄,乙請甲到了叫他,甲若忘了叫 乙不得請求賠償,因為乙是純粹經濟上的損失

不當得利的受領人,善惡意不同,其法律效果也不同
受領人為善意時,僅負返還『現存利益』之責任,倘該利益不存在,則不必返還其義務,或其價額
受領人為惡意時,又分為自始惡意或嗣後惡意…
自始惡意需返還受領時所得之利益,若受領之利益為金錢時應附加利息
嗣後惡意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為不知為無法律上原因,比造善意受領人模式
                      第二階段為知為法律上原因,而不當得利,需返還受領時所得之利益,若受領之利益為金錢時應附加利息

等會兒要好好的處理有償無權處份和無償無權處份的部份


今天民法上課的時候,老師說到有一個第一年就考上書記官的,他是流浪教師…他說他上民法前一定會預習,課後復習!別人能!我也一定能加油!

 

這是在論壇上發問的問題

要約生效後,會發生形式拘束力、實質拘束力
這二個怎麼分,怎麼舉例?

要約形式拘束力------就是不可撤回性,民法154所言,即要約一旦生效後在其存續期間不可撤回。

要約實質拘束力------是指要約本身到底還有沒有效,如民法155、156、157、158而言,即為要約本身已經消滅了,所以不得對其再為承諾。


形式拘束力是發生在要約人身上:指要約生效後,於其存續期間內,要約人不得任意更改

實質拘束力是發生在相對人身上:要約之相對人,因要約而取得承諾適格,於其承諾到達要約人後,契約即為成立…

黑字是我自己找到的答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FIREWOMAN 的頭像
    FIREWOMAN

    FIREWOMAN

    FIREWOM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