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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倒數148天

原來時間多的時候,很容易浪費時間
沒時間的時候才會把握時間
今天特地不排課,打算來好的複習刑法
課本一打開就度龜!
一開電腦精神就來…
家裡正罪惡的深源…
下次還是乖乖的去圖書館好了!(我家樓下就有圖書館了耶!我還懶得去:)

3/19到數147天

刑法的共犯卡很久了!這一週希望可以趕快跳開這個頭痛的部份


本來這一週是下定決心要衝完的…
每次看到間接正犯那邊就好想好想睡覺唷…
也睡了好幾次,這一次總算脫離間接正犯了…也快瘋了!
間接正犯是行為人利用他人之「行為」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對於他人之行為需進一步檢討『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
在讀的時候,我度以為間接正犯指的是行為人…一直到最近才搞清楚…
利用人→ 被利用人→被害人
如果被利用人為直接正犯,那利用人就是間接正犯
如果被利用人之行為被評價為非刑法上的行為,那麼利用人就是直接正犯(那應該也不構成犯罪吧!)

間接正犯是法律未明文規定但實務肯定的
早期的正犯與參與犯之區分是採是採形式客觀說及共犯處罰的基礎是採嚴格從屬形式,被利用人利用利用人之無罪責而使其不犯罪,為早期的漏洞故現今共犯處罰的基礎為限制從屬形式。
間接正犯的目的現今已淪為提醒法官不要忽略真正的行為人…

在課本中…有時候我真的會把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給搞混了…
他們的刑責不是都一樣!只要題目出現利用就寫間接正犯嗎?
他的區分實益是?因為在錯誤的方面嗎?

3/21倒數145天

民法老師說,民總是最基本的地方!
大家的民總都很強,一定要把民總的法條倒背如流!所以我一直還在民總讚!總算快跳出來了!
無權代理結束!無權處份也ok…
只是好像被老拐了…
之前只記得老師要我們想想有償的無權處份和有償的無權處份有什麼不一樣…
後來仔細想想應該沒啥不一樣吧!剛剛有看到一題實例題!要post出來時,既然找不到了…
暈到!

民法§110規定無權代理人,對於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突然之間雄雄卡住!究系是信賴利益還是損害利益!信賴利益和損害利益有什麼不一樣呀?天呀!人老了!記憶力不太行了!

刑法共犯的部份,我快弄懂了!錄音每次聽時,都一直重頭聽…聽到重點就睏了!
想戒咖啡!可是戒咖啡的這一段時間好痛苦唷!一直好想睡耶!該來去買銀杏吃嗎?

 

 

3/23到數143天

到數到日子都亂了!
這個星期的第一天 我還在共犯中打轉!天呀!已經二個星期了耶…
目前剩下刑法第三十一條的部份!

我們的課本,光是共犯的部份就有了108頁…一堆的學說見解…現在有漸入佳境的感覺了…
需要再加油!
剩下最困難爭議最大的也就是§31條的適用…老師光這個就說了n次!很後悔沒有上完馬下復習!

今天終於正式搞清楚教唆和間接正犯的不同…
未遂教唆和教唆未遂有何不同?剛剛沒有在課本看到耶!
等會來找一下其它的課本好了!

民訴也進入到了共同訴訟的部份了!固有必要共同訢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以前老是分不清!現在終於比較懂了!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是數人在法律上有各自有實施權能,一個人所受本案判決效力會及於其它人…必要共同訴訟則是依法律或法理,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始為當事人適格!

從現在開始,老師上完課!我要每天復習!不然實在太痛苦了!還要回去聽錄音!

這一陣子也認識了一位同是書記官考試的網友!
天呀!他是第一年考試!很拚耶!天天做題目!啊我還在拚進度!

本來刑法還可以給老師改的!我鼓起勇氣拿去的那一天
老師說以後不帶回去改了!因為要批太多字了!所以要同學當面拿給他
天呀!那我更沒勇氣!而且我是影帶班的!要碰上老師很難耶!

副版說:國考生作習要正常避免熬夜)(簽到時間就是養成正常作習
        所以以後要十一點就上來寫,強迫自己十一點把書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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