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喜歡讀程序法的東西!
比實體法要有趣的多了!
尤其如果老師再加上案例的話,更加的好玩!
雖然民訴又臭又長的!
可能受到李知遠老師的課本的影響
目前我的民訴方向打算就把所有的原理原則背的滾瓜爛熟的!
到時候考試,再把這些原理原則帶進去…
再來分別論述!
主要的就是有處份權主義和辯論權主義
處份權主義:
就民事訴訟之開始,審判之對象、範圍,及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之主義,可分為三層面
程序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貫徹私法自治原則,並維持確保司法中立性與公正性功能
                        如:不告不理原則,無訴即無裁判
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避免訴外裁判致侵害系爭標的外之財產權與程序利益,並防止突襲性栽判。
                        如:聲明之拘束性,
程序之終結當事人有決定權,落實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
處分權主義的例外:公益和非訟事件



辯論權主義:就審判進行中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即事實之主張及證據之提出,由當事人負主張責任,法院須待當事人提出方可在訴訟上斟酌
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當事人所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非經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

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判決主文→生既判力
辯論主義→攻防方法→判決理由→不生既判力

自由心證主義
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經驗定則及論理法則,為客觀的自由判斷

判斷事實真偽或決定損害賠償數額始有適用
限於法定之證據方法
法有明文則排除其適用
不得以「臆測及推理」為其根據
須有一定之準則
須為客觀之判斷
自由心證之「自由」係有範圍而非漫無邊際

適時提出主義:攻防方法應依訴訟進行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且一併聲明事證(196Ⅰ、266、285Ⅰ、298、444之1)避免輕視第一審而將審理重點移至第二審、而生突襲性裁判

集中審理主義:法院對受其受理多數訴訟事件,逐案集中審理,就某一訴訟事件繼續審理終結至宣示判局後,再審理另一訴訟事件,或稱繼續審理主義
優點:
❶可避免證據調查之重複
❷一次庭期,一舉形成心證,有助於真實發現,促進訴訟進行
❸當事人易與法院形成相同心證,較易信服法院,且不易發生突襲


今天讀管轄時想到昨天聽一位非法系學生考上司法官的讀書方法…關於背法條的方式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783288
背法條條號的時候,用聯想法…還蠻妙的!

後來再回想的時候,還是算了…其實法條也不難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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