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刑分的時候!
老師說偷接第四台是沒有罪的!
我在這個部落格http://blog.nownews.com/ted666/textview.php?file=0000020236
也有一番洋洋灑灑的解釋!

竟然不構竊盜!那為什麼第四台可以對人家罰錢呢?
有人被告過嗎?

 

有人說

法律人認為能量沒有減損,是指傳輸的內容並未減少。
但 是真的沒有減損嗎?能量確實是有減損的,不然分接的電視訊號品質變差,而需要有線電視業者額外耗用電能,加上更多的信號放大器,要怎麼理解?沒有足夠的能 量,是無法傳輸完整內容的,這一點基礎物理學就足夠解釋了。模糊的畫面播一小時,跟清晰的畫面播一小時,兩種情況對比叫做沒有減損?真厲害!

法律人會覺得「訊號衰減」不是一種「其他能量減損」,他們大概不知道傳輸有線電視訊號是要耗用電能的。要是不信,請在停電的時候用UPS給電視供電,然後看看有沒有訊號

司法解釋的結論所犯的最大一個謬誤是,到底是在討論「訊號」,或是在討論「能量」。訊號講求完整性與正確性,截收訊號不會造成減損,這是當然的。但是傳遞訊號的能量則會因為接收者的多寡而有所耗損。

至 於說罰錢的問題,既然拿著司法權的人覺得沒有犯罪,有線電視業者當然不能強迫罰錢,只能透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以及民事程序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所以被要求罰錢的人可以不理會,等人家用法律途徑解決亦可。不構成犯罪不代表業者沒有理由請求相關損害賠償,罰錢只是一種俗稱罷了。

也有人是這麼說的

能量雖然有減損,可是該減損的能量自始至終都沒有被破壞持有關係,而在該分流的過程中,如果有所謂的破壞持有關係的話,破壞的也只是因該能量所產生出來的作用而已,而偏偏該作用又不該當於320的動產或323的動產。

舉 個例子,某A插電使用電風扇,造成空氣的流動,而我們人因為該流動而感覺到涼快,雖然該電能屬於A的,可是當某S去分流該空氣的流動時,並沒有破壞該電能 的持有,雖然某A享受涼快的感覺可能跟之前自己單獨享受時並不完全相當,甚至為了要滿足相當之前單獨享受的感覺而加強的電風扇轉動的速度,也由於這樣使得 電能損耗比之前更大了,但是自始至終,該電能為A所持有的關係都沒有被S破壞。

只是S這樣的行為是不是都沒犯罪,卻是要看實際情況來判斷 的,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其並沒有該當320+323,但是並不能說S其分流的行為必然不會犯罪,因為這些作用往往是在A的個人空間來行使,以使自己確保最大 的享受,而S為了要能有效滿足自己分流得利的效果,也必然很有可能的侵入A的住宅來逐漸完成該分流的工程,此時並不能說該分流行為一定沒有違反刑法,只是 要依該分流行為的態樣與行為人實際情況加以判斷而已。

從保障法益的角度而言,如果S真能在不侵犯A的所有權利中完成該分流過程,此時也許應該這樣去思考,是不是該作用在經濟上本來要防範其逸失的措施,其所花費的經濟效果太高以致A不願去從事該措施以保障完全的效果。或者這樣的分流也正正並不違反物盡其用的經濟原則呢??

綜上所述,本案偷接第四台並不該當320,但依其實際情形,可能損壞了連接的線路器材,並使得該訊號分流而衰減,因此有可能該當354。

在 刑法上我們應當非難的是S分流的破壞行為,而不是S因該非法的破壞行為致使第三人所持有之能量更加損耗的狀態,因為這樣的狀態用刑法加以處罰並非符合最小 手段的原則,我們可以透過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加以處理即可。我們也可以反過來想想,為甚麼學說實務認為或傾向認為該能量的損耗,不要用320來非難該行為 人,而以354、306來處理呢??其背後支撐的共同理由到底是甚麼呢??
(是不是跟民法動產的意義及所有權是否絕對又如何以經濟的角度特定或相對化以及物盡其用是有很大的關係呢,民法定義動產時,陽光空氣算嗎或者是否一定不算,理由呢)

 

還有更多爭議的話題…就先以上面的為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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